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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证明
(一) 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单位三证合一,须出示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信息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开票信息
(一) 纳税人单位名称
(二) 纳税人识别号
(三) 纳税人地址、电话
(四) 纳税人开户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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