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会员的管理,根据《河南省会计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南省会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河南省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二条 各省辖市会计学会、省直各行业会计学(协)会可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设有会计专业的高等院校的院(校)长、系主任,会计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省直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四条 具有会计师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和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可申请参加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会计师、讲师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五、能够完成本会工作任务;
六、具有学科优势,对本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七、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
八、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一式二份):
1、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入会须有入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个人会员入会须本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
二、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应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
三、个人会员应提交本人相应资格证明复印件及主要业绩。
第七条依据会员的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为本会会员的,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分团体会员证、单位会员证、个人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开展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三、享有取得本会会刊及有关学习资料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主要包括:会费交纳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会员的职务、职称及有关信息变动情况。年检不通过者,劝其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民间社团组织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本会向会员收取会费的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改委备案。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单位5000元。
二、个人会员100元。
第十三条会员应按规定及时上交会费,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本会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具“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因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人事变动,其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会员连续两年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不得私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无关活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河南省会计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会计学会理事会。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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